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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

日期:2017-03-13 00:08|来源:未知
 一、出台背景及主要亮点201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省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94号)。这些《意见》,对做好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是实施新一轮积极就业创业政策的纲领性、综合性文件。针对经济新常态下就业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意见》提出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最大限度激发全民创业潜力、释放创业活力,加快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明确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催生经济发展新动力。推动扩大就业与提升质量并重、创业带动与促进就业并举,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把《意见》确定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贯好、落实好,对于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政府《意见》出台后,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函〔2015〕274号),明确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就业创业工作牵头部门职责,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力争早出台、早落实。”
近几年来,我市就业创业工作一直位列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先后制定出台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通政发〔2013〕4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3〕19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十一部门南通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35号)等一系列文件。国务院和省政府《意见》下发后,我市及时组织对全市近年来就业创业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政策评估,并根据国发〔2015〕23号和苏政发〔2015〕90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南通实际,制定下发了《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15〕29号)。出台的《若干政策措施》内容在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和省政府90号文件精神的同时,主要对我市现行就业创业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规范和完善,并借鉴了兄弟市的经验和做法。其中,新增完善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1.鼓励企业吸纳更多大学生就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大学生享受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受“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的限制。
2.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专利项目的创业担保贷款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成功创业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由1000元/人提高到2000元/人,奖励人数按实际吸纳数计算,不封顶;由创业租金补贴扩大到宽带网络和公共软件等补贴,标准由每月400元提高到每年1万元;增加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奖励金3000元/个和市级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奖励金20万元。
3.切实解决企业技能人才紧缺问题。鼓励各类职业院校组织毕业生到南通就业,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毕业生在本地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奖励1000元/人。

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分类
()个人享受部分
分类 政策名称 具 体 内 容




创业担保贷款 对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12万元,从事高新技术专利项目不超过50万元;合伙企业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60万元。
免除反担保 对高校推荐评估的在校大学生或参加市级以上创业大赛的获奖选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本着风险可控原则,可予以免除反担保。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对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和微利企业的个人贷款,初次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和非微利企业的经营实体个人、合伙企业申请的初次、第二次贷款均给予50%的贴息;第三次贷款、逾期贷款不贴息。
商业贷款贴息 对在本市初次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在当地范围内向各类银行和市金融办认定的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用于所创办的实体,可参照不超过创业担保贷款相应的额度、期限、标准,由财政给予贴息。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网络创业贷款及贴息 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1年以上,有一定销售量及信誉基础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经指定的电子商务研究机构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创业引资奖励 对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成功引进市发改委认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施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引进资金总额5%的创业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综合补贴 对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或租用房屋初次创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综合补贴。
创业项目开发入库补贴 对通过市级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给予1000元开发补贴。
初始创业补贴 对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初次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初始创业补贴。
吸纳就业奖励 对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创业成功,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一次性2000元的吸纳就业奖励。
灵活就业补贴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自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50%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48个月,初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个人社会保险补贴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 城乡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自学成才,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证申请培训补贴,根据不同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300-2600元。
技能鉴定补贴 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初级在210元限额内、中级及以上在22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获证奖励 城乡失业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400元/人的获证奖励;市区在岗职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200元/人获证奖励。
()企业享受部分
分类 政策名称 具 体 内 容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2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并按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一次性吸纳
就业补贴
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1年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4000元。
创业成功
吸纳就业奖励
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在本市创业成功,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的吸纳就业奖励。
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企业和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单位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稳岗补贴 对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上年度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公益性岗位
社保补贴、
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费基数,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本人承担。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创业孵化基地、培训实体等服务机构享受部分
分类 政策名称 具体内容





创业综合补贴 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通过免收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扶持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初次创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每扶持一个创业实体,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综合补贴。
创业实习生活费及指导费
补贴
创业实习(孵化)基地组织参加过创业培训的学员或入驻创业者,进行为期3至6个月的创业实习,可按每人每月当年本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5%的标准享受创业生活费补贴,每个项目还可按1000元的标准享受实习指导费补贴。
创业孵化
成功奖励
创业孵化基地对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在本市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个企业给予3000元的奖励。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 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20万元扶持经费奖励。




(见
习)

技能培训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免费组织城乡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资格证书的,可享受600—2600元的培训补贴。
技能鉴定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初级在210元限额内、中级及以上在22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免费组织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8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
见习生活费
补贴和见习补贴
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组织本市生源、无就业经历的大专及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的高校学生)参加为期3至6个月见习的,可按每人每月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75%的标准享受生活费补贴。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见习补贴。
职业实习
(见习)奖励
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学生至本地企业进行实习(见习),对一次性向企业输入人员20人以上且满3个月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公共实训补贴 本市户籍的在通高校学生到公共实训基地参加1至2周(40—80个课时)的公共实训,可根据不同专业全额享受200-1200元/人的公共实训补贴;非本市户籍生源的学生按50%的标准享受,毕业后在市区就业满3个月的,再补贴50%。
推荐就业奖励 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市区城乡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促成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就业补贴。
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毕业生在本地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三、就业创业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一)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1.实施对象
吸纳无就业经历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2.申报条件
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具体标准及期限
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以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企业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1年。
4.提供资料
(1)《南通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复印件。
5.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并公示7天后,由基金经费科将补贴资金打入企业帐户。
6.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7.注意事项
(1)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信息系统内企业参保缴费人数,对照工信部等部门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职工人数规定执行。
(2)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自动停止享受社保补贴:
①补贴享受期满的;
②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③单位为职工办理停保退工手续的。
(3)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个人社保补贴
1.实施对象
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招用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具体标准及期限
以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个人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大病救助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2年。
4.提供资料
(1)《南通市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保补贴申请表》;
(2)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城乡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总工会出具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待遇证明;城乡零就业(零转移)低收入家庭提供县级以上就业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零就业(零转移)低收入认定证明材料。
5.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于季末次月1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并公示7天后,由基金经费科将补贴资金打入个人社保卡。
6.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7.注意事项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乡零就业(零转移)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
(三)一次性就业补贴
1.实施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2.申报条件
与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达到12个月。
3.具体标准
4000元/人。
4.提供资料
(1)《南通市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已认定为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非本市户籍无《就业创业证》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总工会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伍证》原件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城镇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和符合困难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提供县级以上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于次年1月10日、7月1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并公示7天后,由基金经费科将补贴资金打入用人单位帐户。
6.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7.注意事项
就业困难毕业生指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
(1)城乡低保家庭人员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
(2)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3)城镇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4)持有《残疾证》人员;
(5)城镇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6)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困难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民。
(四)求职创业补贴
1.实施对象
南通市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
2.具体标准
1500元/人。
3.提供资料
(1)《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
(2)市属高校基本帐户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初次申报时提供);
(3)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申报类型提供相关的《残疾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银行出具的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
4.办理流程
各高校于毕业学年的12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公示7天并报财政审批后,由基金经费科将补贴资金打入高校帐户。
5.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6.注意事项
(1)省属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2)市属院校求职补贴统一打入各院校帐户,由各院校打入毕业生个人帐户。
(3)同时符合低保、残疾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五)实习(见习)奖励
1.实施对象
与市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见习)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2申报条件和具体标准
一次性向企业输入学生20人以上且见习满3个月的,按每人200元给予奖励。
3.提供资料
(1)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2)与企业签订的实习(见习)合作协议复印件;
(3)《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实习(见习)奖励申请表》;
(4)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实习协议复印件、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工资有效凭证复印件。
4.办理流程
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于每年的11月底前申报,经审核通过并公示7天后,由基金经费科将补贴资金打入申报机构帐户。
5.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六)就业奖励
1.实施对象
与市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就业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2申报条件和具体标准
组织学生在市区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按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
3.提供资料
(1)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已提供过的无需提供);
(2)《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就业奖励申请表》;
(3)申请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流程
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于每年的11月底前申报,经审核通过并公示7天后,由基金经费科将补贴资金打入申报机构帐户。
5.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七)青年职业见习补贴
1.实施对象
本市生源,年龄在16至30周岁,无就业经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的高校学生)。
2.申报条件
(1)依法注册成立,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行业信誉,具有从事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
(2)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3)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青年职业见习的技术、管理类岗位(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见习,每年安排见习人数不低于5名)。
(4)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能够按要求对职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3.见习期限
见习学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职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困难家庭见习学员见习后未能就业的,经批准可再次见习,但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4.具体标准
(1)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十数)。
(2)见习基地见习费补贴:200元/月。
(3)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险补贴:120人。
5.提供资料
(1)见习基地认定:
①《南通市区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岗位)申报表》;
②《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书》;
③见习岗位说明书;
④单位简介;
⑤法人证书复印件;
⑥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2)见习学员备案:
①《南通市区青年职业见习学员备案花名册》;
②《职业见习协议书》;
③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毕业学年未领双选表的提供学生证,毕业生无双选表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非本市又非3206抬头的要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见习补贴申请:
①《南通市区青年职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②《见习学员情况一览表》;
③发放生活费银行打卡记录证明或由见习学员本人签名的《见习学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
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6.办理流程
(1)见习基地认定:
①申请单位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
②就管中心审核资料是否完整;
③约定上门实地考察;
④作出认定和不认定决定;
⑤发文、送达、通知。
(2)见习备案:
①单位提交符合条件的学员相关的资料送就管中心备案,备案后为见习基地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②市就管中心将见习学员的有关信息反馈给有关保险公司;
③特殊困难学员延长见习期限填《延长见习期申请表》。
(3)见习补贴申报:
①单位在本季内有中(终)止、录用见习学员的,季后次月10日前申报青年职业见习补贴;
②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批、对社会公示。
③财务拨付。
7.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实施对象
城乡失业人员、在岗职工、在通高校大学生
2.申报条件
个人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实用技能培训或自学成才,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凭证申请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和获证奖励。培训对象因就业需要,一年内再次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办理录用手续5年内的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享受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和获证奖励。
3.具体标准
(1)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不同工种为300元/人—2600元/人。在岗职工按50%享受,属于市场紧缺工种的,按100%享受。
(2)鉴定补贴:初级在210元限额内、中级及以上在22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贴。
(3)获证奖励:城乡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为400元/人,在岗职工为200元/人。
4.提供资料
(1)开班前备案提供材料:
①教材;②教学大纲;③教学计划;④教学实施计划表;⑤课程表;⑥参培人员花名册(含电子档)。
同一单位相同专业第二次申报,可免报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2)申报补贴资料:
①《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审批表和花名册;
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③培训补贴申请表;
④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含电子文档);
⑤社保卡银行卡号。
5.办理流程
(1)开班前备案。
(2)组织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
(3)到市就管中心提交申报获证奖补材料。
(4)市就管中心受理、审核、公示。
(5)市就管中心将奖补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九)创业培训补贴
1.实施对象
市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本市户籍的城乡失业人员、毕业前两年在通高校大学生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2.申报条件
定点培训机构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合适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培训场所和教学设备,具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经历。
3.具体标准
培训项目 班期
人数
课时 补贴标准
(元/人)
创业意识培训(GYB) 80 8 50
创业能力培训(SYB) 35 64 800
创业模拟实训 35 40 800
网络创业培训 35 56 800
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 35 60 800
注:以上培训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15天。
创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可享受创业实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5%。创业实习(孵化)基地可享受实习指导费补贴,标准为每个项目1000元。
4.提供资料
(1)定点培训机构认定: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师资附学历、职称、SIYB创业培训师资证书、单位近年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情况。
(2)备案资料:
①教材;②教学大纲;③教学计划;④教学实施计划表;⑤课程表;⑥参培人员花名册(含电子档)。
同一单位相同专业第二次申报,可免报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3)申请补贴资料:
①培训补贴申请表;
②培训补贴花名册(含电子档);
③培训项目计划书;
④教师讲课费发放凭证;
⑤创业成功的提交个体工商户执照或营业执照。
5.办理流程
(1)培训机构认定:
①申请单位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
②就管中心审核资料是否完整;
③约定上门实地考察;
④作出认定和不认定决定;
⑤发文、送达、通知。
(2)定点机构培训开班前一周到市就管中心备案。
(3)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向市就管中心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4)市就管中心受理、初审、复核、公示。
(5)市就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6.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十)稳岗补贴
1.实施对象
本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2.申报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比。
3.具体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按申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上年度1-12月应缴实缴总额扣除退收金额)的50%给予补贴(见角进元)。稳岗补贴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4.提供资料
(1)《南通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
①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6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向参保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年申报一次,逾期申请不予受理。从2017年开始企业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②网上申报。申请企业先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下载打印《南通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并盖章。
③纸质材料报送。网上申报后,企业到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窗口提交《南通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两份材料,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发放
①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以就业社保信息系统中企业的用退工情况、参保缴费情况、裁员情况为依据进行审核。
②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每半个月确定一次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将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应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6.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7.注意事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不适用稳岗补贴政策。
(2)劳务派遣企业申请享受的稳岗补贴,应及时结算转移给实际用人企业。
(十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具体操作办法
1.实施对象
持有《就业创业证》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南通市市区就业困难人员。
2.申报条件
(1)缴纳社会保险;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①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②城镇“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③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南通市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④城镇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⑤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包括双失业家庭人员和单亲失业家庭人员。
⑥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的人员。
⑦城镇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最后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且本人积极主动求职的失业人员。
⑧被征地农民:是指持有有效征地证明的人员。
⑨退役军人:是指持有有效退役证明,且初次申请认定的人员。
⑩城镇优抚对象家庭人员:①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②烈士遗属;③因公牺牲军人遗属;④病故军人遗属;⑤领取定期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复员军人;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⑦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⑾困境未成年人(16—18周岁):是指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被法院判处刑罚、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因涉嫌轻微违法犯罪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
3.提供资料
(1)《南通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个人于每年的6月和12月持申请材料到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申请就业证记载的内容及网上缴费情况比对,同时了解其目前工作情况,依据相关文件,做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者,录入系统汇总上报至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处)进行复审后汇总上报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2)核定发放。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核定,并将补贴在19个工作日内汇至其社会保障卡账户中。
5.注意事项
(1)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自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50%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最低缴费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48个月。
(3)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被征地女农民和缴费不足15年的女性失业人员满55周岁)不足5年起申请的,可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止(不超过60个月)。
(十二)基层平台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1.实施对象
辖区范围内需要就业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
2.申报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2)城镇“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3)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南通市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4)城镇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包括双失业家庭人员和单亲失业家庭人员。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的人员。
(7)城镇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最后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且本人积极主动求职的失业人员。
(8)被征地农民:是指持有有效征地证明的人员。
(9)退役军人:是指持有有效退役证明,且初次申请认定的人员。
(10)城镇优抚对象家庭人员:①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②烈士遗属;③因公牺牲军人遗属;④病故军人遗属;⑤领取定期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复员军人;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⑦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11)困境未成年人(16—18周岁):是指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被法院判处刑罚、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因涉嫌轻微违法犯罪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
3.提供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流程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区域外居住的,到户籍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南通市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认定情况并登记造册。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审核并及时记载。
(2)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①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②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及以上实现就业的;③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重组家庭的;④《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南通市特困职工证》已被注销的。注销由原认定机构核准确认后,填写《南通市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确认表》,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3)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要在辖区内进行广泛的走访、调查,对已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困难类别清、援助需求清、参保需求清、政策享受情况清,且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信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通过分析每一名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通过“职业素质测评”等途径,判断适合援助对象的就业援助方式,实施“一人一策”、“一人一档”的援助措施,为其制定精细化、人本化的《就业援助计划书》、签订《就业援助服务协议书》,实行分类帮扶。对经过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回访本人、回访用人单位”服务,做到人人有记录,记载情况详实准确,问题处理件件有结果。
5.注意事项
(1)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日常跟踪走访,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可进可出机制。
(2)针对新发现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做到随时申报,随时登记,随时认定,随时援助。
(3)针对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化、个性化的就业援助方案。
(4)针对出现的零就业家庭,要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 十三)个人或合伙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
2.具体标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12万元,从事高新技术专利项目不超过50万元;合伙企业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60万元。
3.提供资料
(1)个人贷款:
①《南通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④《税务登记证》;
⑤《个人信用报告》;
⑥《南通市失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前告知书》。
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
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
③《验资报告》或《公司章程》(仅限实体属于企业的提供);
④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仅限高新技术专利项目提供)。
(2)合伙企业贷款:
①《南通市合伙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③工商《营业执照》;
④《税务登记证》;
⑤企业《验资报告》或《公司章程》;
⑥合伙投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个人信用报告》;
4.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经营地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调查→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推荐→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经办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5.办理时限
9-12个工作日。
6.注意事项
(1)申请人贷款到期时间不超过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以及经营实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的经营有效期。
(2)《个人信用报告》凭个人《居民身份证》到市人民银行办理。
(3)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须与工商部门备案一致。
(4)《南通市失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前告知书》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十四)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
1.实施对象
高校推荐评估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创业大赛的获奖选手。
2.申报条件
对高校推荐评估的在校大学生或参加市级以上创业大赛的获奖选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本着风险可控原则,可予以免除反担保。
3.提供资料
①在校大学生提供《在校大学生贷款证明》(所属高校出具);
②大赛获奖选手提供市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证书。
4.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会同担保机构实地考察→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5.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6.注意事项
(1)各高校出具的《在校大学生贷款证明》,要如实体现借款人在校表现以及其创业项目可行性评估结论;
(2)受理后需上门走访了解申请人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按照其实际经营需求以及在风险可控原则下确定贷款金额及期限;
(3)市级以上创业大赛指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赛事;受理时需对“市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证书”进行核实。
(十五)个人或合伙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
2.申报条件
申请个人或合伙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已还本付息。
3.具体标准
从事微利项目和微利企业的个人贷款,初次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和非微利企业的经营实体个人、合伙企业申请的初次、第二次贷款均给予50%的贴息;第三次贷款、逾期贷款不贴息。
4.提供资料
  • 《南通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 《南通市失业人员(合伙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表》;
④支付贷款利息单据(收原件);
⑤社会保障卡。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经营地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发放。
6.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7.注意事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①第三次个人贷款;②逾期贷款;③一旦在其他单位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在劳动事务所挂靠劳动关系的除外)期间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十六)商业贷款贴息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初次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
2.申报条件
在当地范围内向各类银行和市金融办认定的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用于所创办的实体,可参照不超过创业担保贷款相应的额度、期限、标准,由财政给予贴息。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3.提供资料
  • 《南通市创业商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 《借款合同》;
  • 支付贷款利息单据(收原件);
  • 社会保障卡。
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
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
4.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5.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商业贷款贴息与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不可重复享受。
(2)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需注明贷款用于所创办的实体。
6.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十七)网络创业贷款及贴息
1.实施对象
从事网络创业的本地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
2.申报条件
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1年以上,有一定销售量及信誉基础的本地网络商户创业者,经指定的电子商务研究机构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3.提供资料
(1)贷款资料:
①《南通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税务登记证》;
④《个人信用报告》(凭个人《居民身份证》到市人民银行办理);
⑤《南通市失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前告知书》。
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
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
(2)贴息资料:
①《南通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②《南通市失业人员(合伙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③支付贷款利息单据(收原件);
④社会保障卡。
4.办理流程
(1)贷款流程:
申请人向经营地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调查→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推荐→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经办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2)贴息流程:
申请人向经营地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发放。
5.办理时限
贷款办理:9-12个工作日。
贴息办理: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6.注意事项
(1)网络创业者需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注册地在本市。
(2)本地网络创业者提供店铺网址,由市就管机构统一办理认定。
(十七)创业引资奖励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
2.申报条件
成功引进市发改委认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施创业项目。
3.具体标准
一次性给予引进资金总额5%,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提供资料
①《南通市创业引资奖励申请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 引资证明;
  • 社会保障卡。
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
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
③《公司章程》(仅限实体属于企业的提供)。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6.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7.注意事项
(1)需上门走访了解创业项目实施情况;
(2)《引资协议》需注明资金用于所创办的实体;
(3)引资超过一年以上方可受理;
(4)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须与工商部门备案一致。
(十九)个人创业综合补贴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
2.申报条件
利用自有住房或租用房屋初次创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
3.具体标准
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综合补贴。
4.提供资料
①《南通市个人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③居民身份证;
④社会保障卡;
⑤当期纳税证明。
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
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
③《公司章程》(仅限实体属于企业的提供)。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经营地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发放。
6.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7.注意事项
(1)受理部门需上门走访了解创业实体经营情况,核查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地址是否一致;
(2)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须与工商部门备案一致;
(3)个人创业综合补贴与基地创业综合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十)创业项目开发入库补贴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
2.申报条件
通过市级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
3.具体标准
每个项目给予1000元开发补贴。
4.提供资料
①《南通市创业项目开发入库补贴申请表》;
②居民身份证;
③创业项目计划书;
④《南通市创业项目登记入库表》;
⑤社会保障卡;
⑥《南通市创业项目提供人承诺书》。
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
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6.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7.注意事项
创业项目入库前,必须组织专家按照项目审查入库条件进行严格筛选和评估。
(二十一)初始创业补贴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
2.申报条件
初次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
3.具体标准
一次性给予5000元。
4.提供资料
①《南通市个人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③当期纳税证明;
④社会保障卡。
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
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
③《公司章程》(仅限实体属于企业的提供)。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经营地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受理初审→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发放。
6.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7.注意事项
(1)受理部门需上门走访了解创业实体经营情况,核查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2)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须与工商部门备案一致。
(二十二)企业创业成功吸纳就业奖励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
2.申报条件
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具体标准
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一次性2000元。
4.提供资料
①《南通市企业创业成功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③社会保障卡;
④《公司章程》;
⑤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
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
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经营地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发放。
6.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7.注意事项
(1)吸纳就业奖励上不封顶。
(2)吸纳就业不包括创业者本人。
(3)受理部门须在业务系统内查询吸纳人员的参保情况。
(4)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须与工商部门备案一致。
(二十三)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实施对象
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2.申报条件
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具体标准
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2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并按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4.提供资料
(1)贷款:
①《南通市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③工商《营业执照》;
④《税务登记证》;
⑤《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⑥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
(2)贴息:
①《南通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南通市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④企业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⑤支付贷款利息单据(收原件)。
5.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企业向经营地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调查→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推荐→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经办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2)贴息:申请企业向经营地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发放。
6.办理时限
贷款办理:12-15个工作日。
贴息办理: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7.注意事项
(1)科技型企业类型划分由市科技局认定,小微企业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类型划分参照国家小企业标准确定。
(2)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由人社、财政部门联合认定。
(3)被吸纳人员须在该企业参保1年以上。
(二十四)基地创业综合补贴
1.实施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2.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通过免收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在其基地内扶持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初次创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
3.具体标准
每扶持一个创业实体,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综合补贴。
4.提供资料
①《南通市基地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
②初创实体名单;
③初创实体工商《营业执照》;
④初创实体当期纳税证明;
⑤初创实体与基地的《租房协议》;
⑥基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5.办理流程
基地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6.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7.注意事项
(1)《租房协议》须注明“免收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费用”。
(2)如已收相关费用的,须提供退费收据。
(3)基地须属于市级财政管养的创业孵化基地,且在认定有效期内。
(4)基地创业综合补贴与个人创业综合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十五)创业孵化成功奖励
1.实施对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2.申报条件
孵化成功的企业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1年以上,搬离基地后在本市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
3.具体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的企业数,每个给予3000元的奖励。
4.提供资料
①《南通市创业孵化成功奖励申请表》;
②孵化成功企业入驻基地相关协议;
③孵化成功企业在基地内孵化过程的证明材料;
④孵化成功企业搬离基地相关手续资料;
⑤孵化成功企业搬离基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当期纳税证明;
⑥基地跟踪孵化成功企业台账;
⑦基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5.办理流程
申请基地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6.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7.注意事项
(1)审核时注意企业搬离基地前后经营项目和经营地址的变化。
(2)孵化成功企业在基地内孵化过程的证明材料须由创业者本人签字确认。
(3)孵化成功企业搬离基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与实际经营地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另提供经营地的《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
(二十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奖励
1.实施对象
南通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2.申报条件
被认定为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并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标准。
3.具体标准
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4.提供资料
(1)认定:
①县(市)、区或高校推荐函;
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
③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标准评估表;
④基地实际投资方和运营机构情况及有关资质证明;
⑤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
(2)奖励:
基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5.办理流程
(1)认定:
基地向所辖县(市)、区人社部门或高校申报→所辖县(市)、区人社部门或高校实地核查、填写推荐意见→市人社部门审查评定。
(2)奖励:
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实地核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实发放。
6.办理时限
按年度发放。
7.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中,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管理服务制度建立、师资及管理人员、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提供创业服务(孵化、培训、实训)、入驻创业实体清单及创业带动就业等基本情况;
(2)申报时基地还须同时提供光盘,包含上述相关材料的电子稿和基地视频短片;
(3)市人社部门每2年对基地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市级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4)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分两批发放。认定后首次发放10万元,第二年对基地运营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再发放10万元。
(二十七)创业实习基地备案
1.实施对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2.申报条件
提供独立的创业实习空间并至少有2名创业实习指导老师。
3.提供资料
①《南通市创业实习基地备案登记表》;
②《南通市创业实习基地指导老师情况登记表》;
③《创业实习入驻协议》。
4.办理流程
基地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上门核实→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署备案意见。
5.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6.注意事项
(1)上门核实基地内是否专门开辟独立的空间供创业者实习;
(2)创业实习指导老师须具备相应的资源。
(二十八)创业实习生活费补贴
1.实施对象
市级创业实习基地内的创业实习学员。
2.申报条件
在创业实习基地内参加为期3至6个月的创业实习。
3.具体标准
按每人每月当年本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5%的标准享受创业生活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人120元。
4.提供资料
①《南通市创业实习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②《创业实习学员花名册》;
③《创业实习入驻协议》;
④创业实习学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
⑤创业实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凭据;
⑥创业实习学员的社保卡。
5.办理流程
基地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6.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7.注意事项
基地应及时为创业实习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统一由紫金保险办理)。
(二十九)创业实习指导费补贴
1.实施对象
市级创业实习基地。
2.申报条件
为学员提供为期3至6个月的创业实习,并安排指导老师跟踪辅导。
3.具体标准
每个项目按1000元的标准享受实习指导费补贴。
4.提供资料
①《南通市创业实习指导费补贴申请表》;
②《创业实习学员花名册》;
③《创业实习入驻协议》;
④创业实习学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
⑤创业实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凭据;
⑥《创业实习情况鉴定表》;
⑦基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5.办理流程
基地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6.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7.注意事项
(1)《创业实习学员花名册》须注明“实习期限”、“实习项目”;
(2)基地在实习期间对创业实习学员提供全程跟踪式的创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实习期满应做出客观公正的创业实习鉴定,并填写《创业实习情况鉴定表》。
解读人:朱正春 沈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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