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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办法

日期:2017-03-13 00:16|来源:未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通政发201629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困难、失去土地等因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户籍(不含通州区)的登记失业人员。
(一)城镇“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城镇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最近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且本人积极主动求职的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含双失业家庭和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南通市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是指持《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六)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平均月收入界于低保标准与两倍低保标准之间的农村家庭人员;
(七)城乡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八)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①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②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遗属,③领取定期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复员军人,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⑤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九)城乡退役人员:是指退役后初次失业的人员;
(十)城乡困境未成年人(1618周岁):是指因监护人服刑、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人员,被法院判处刑罚、在社区接受矫正的人员,因涉嫌轻微违法犯罪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员;
(十一)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上述困难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民,且被征地后初次失业的人员。
第三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填写《南通市区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
《南通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通人社规〔2015〕18号)第十条失业登记办理机构同步调整为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人员仍到其常住地)。
第四条 申请人员除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外,还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证明家庭成员关系及所有家庭成员未就业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单亲家庭人员须提供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南通市特困职工证》;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认定证》;
(五)城乡残疾人员:《残疾人证》;
(六)城乡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七)城乡退役军人:《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八)困境未成年人:法院判决书、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文书材料等相应材料;
(九)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征地证明及符合相应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所在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申请后,对其填写的《申请认定表》和递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对审核确认符合条件者,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信息输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且在《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栏目中打印“符合xxx条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以信息系统数据为准!”等标记,并加盖认定专用章。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当初认定的情形发生变化或被注销认定后,又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须重新申请认定。
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而延迟退休且未满55周岁的女性,须核定实际退休日期后,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建立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专项台账。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日常跟踪走访,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可进可出机制。
第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四)入学、服兵役、户口迁出市外、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七)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联系的、不接受就业援助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职业介绍的;
(八)认定时的情形消除且不符合其它认定条件的;
(九)居民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相关证件被注销的。
上述第(一)、(二)、(三)类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自动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其余类别人员由原认定地所在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核实情况后,填写《南通市区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备案表》(附件2),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告知本人(或家人)。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注销后,由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及时录入系统,且在其本人的《就业创业证》的《就业援助卡》栏目中作“注销认定”标记。
第十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退出认定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自动取消,但其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可享受至一轮政策期满。
第十一条 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状态和家庭具体情况,做到人员情况清、困难类别清、援助需求清、参保情况清、政策享受情况清,定期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更新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就业管理机构要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加强对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援助工作的考核。
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执行。各县(市)和通州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南通市区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南通市区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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