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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3-13 00:15|来源:未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掘职业培训资源,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能,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实行备案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实行“条件公开、自愿申请、规范程序、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培训机构或企业自主培训的备案登记条件
培训机构备案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愿意接受人社部门指导和监管;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3.具有承担该专业(工种)培训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理论课教室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习场所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设施、实训设备和授课教师(具有4名以上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理论课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技师以上等级资格证书);
4.有三年以上的办学经历,具有较好的就业培训基础和业绩,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有相对稳定的生源和就业渠道,学员经培训后市区就业率达60%以上(培训合格率是指取得国家培训资格证书的人数占培训总人数的比例;市区就业率是指近两年培训人员在社保系统中已缴纳社保的人数(包含灵活就业人员)占培训合格总人数的比例);
5.近三年来没有发现违反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企业自主培训:
具有一定的培训能力,有专门的培训机构或专职的培训人员(不少于3人)、有专门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设备和培训经费的大中型企业(在市区参加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大于国家大中型企业从业人员标准,详见附件1)。
三、备案流程
1.提交申请。有意向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3),并提供以下材料。
培训机构:
① 独立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 三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④ 相关场地、设施、设备及师资证明材料。
企业: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 相关场地、设施、设备及师资证明材料。
2.备案登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认真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初次备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退回备案资料。培训机构的备案材料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提供变更材料。
四、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企业)在开班前一周,应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课程表及参培人员名单报送给备案机构。培训机构(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政府的培训补贴,对未办理开班备案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五、监督管理
培训机构(企业)要精心组织教学活动,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不能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在开班期间应打开移动摄像设备,全面及时反映培训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到课率和培训质量;要客观准确地申报培训补贴资金。培训结束后不及时归还移动摄像设备或无法提供培训全程视频的,将不得享受培训补贴资金。就业管理机构要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培训到课率、培训质量等综合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和考评;对常年未组织培训或有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取消其享受培训补贴资格。实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后,原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定点资格不再认可。
 
附件:1.大中型企业从业人员划分标准
2.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
3.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备案申请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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